沪二工大教〔2023〕83号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面向产出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机制是教学质量监控的核心,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重要依据,其要义是“评学”,即评价学生课程学习的实际产出成效和质量。根据专业毕业要求,对各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用于课程教学持续改进。通过评价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实现质量监测闭环控制。
二、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我校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课程。
三、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评价主体为课程的授课教师。单人授课时,由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多人同授一门课时,所有授课教师均需进行评价。
课程负责人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组织所有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和考核结果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与分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责任人为课程负责人。
为确保课程质量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课程质量评价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建立校、院(专业)、课程负责人三级评价机制。其中课程负责人是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是做好评价的基础;学院(专业)是课程目标评价的第一负责人,是做好科学和规范评价的关键;学校教务处是促进课程目标工作质量不断提升的第一“督评人”,代表校级层面行使监督、检查、分析、指导和评估职能。
四、评价内容
评价的内容应聚焦课程教学目标体现的学生学习成果,评价的数据和评价报告能够说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课程目标与所支撑的毕业要求二级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二)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能否有效支撑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三)考核方式能否反映课程教学目标的可以实现(按照教学大纲中约定的考核方式在评价报告中分别描述)。
五、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每学期或教学周期评价一次。
六、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评价方法使用定量评价法和定性评价法。两者可以同时使用。定量评价法作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直接依据。定性分析法作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一)定量评价法
定量评价是依据各类课程考核(作业、测验、实验、考试等)评价数据,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客观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定量评价合理性的关键在于评价的数据来源合理,针对课程目标采集有效的考核数据,可通过统计分析得出各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二)定性评价法
定性评价是基于学生的各类学习表现,通过定性描述的方式来进行评价,特别是对非技术类目标的评价多采用定性评价的方式。定性评价要求能够覆盖到全体学生,定性评价合理性的关键在于评价标准客观明确,评价方法可操作。
七、评价流程
(一)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开展课程教学及考核工作。
(二)课程考核结束后,课程负责人组织课程组任课教师进行各教学班的考核数据的整理分析。
(三)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和总结课程教学各环节的实际效果,发现课程教学的短板,拟定课程教学持续改进的方案,撰写《课程目标达成分析表与评价报告》。
(四)课程负责人将《课程目标达成分析表与评价报告》提交给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核。
(五)对于审核通过的课程,要求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在下一轮教学中按照拟定的持续改进措施开展教学活动。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沪二工大教〔2019〕2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3年5月9日